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2223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李静与陈塔布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静,陈塔布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3民初36号原告李静,女,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音德尔镇保丰收农资经销处。被告陈塔布那,男,52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音德尔镇乌兰毛都屯。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静诉被告陈塔布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静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李静负担。审判员  王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孙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