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91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洛阳方智测控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泾川天纤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方智测控股份有限公司,泾川天纤棉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91民初78号原告:洛阳方智测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洛阳高新区河洛路292号。法定代表人:刘继东,董事长。被告:泾川天纤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温泉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殷雅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方智测控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泾川天纤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以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洛阳方智测控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750元,减半收取5375元,申请费4120元,共计949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马 杰人民陪审员 张识博人民陪审员 王艺博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蔡惠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