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1民初5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持家(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持家(上海)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1民初5556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琲,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佳弟,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持家(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葛红芳,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丰亮,上海和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持家(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5元,由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维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歆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