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821民初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吉安户万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与曾德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安户万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曾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1民初第445号原告吉安户万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秀峰,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洪斌,公司职员。被告曾某某,男,成年人,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原告吉安户万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曾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受理,现原告以被告曾某某已全部交清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吉安户万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肖光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晓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