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法执字第6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李志强申请执行王强、胡士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强,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法执字第660-1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强,男,60岁,汉族,市民。被执行人:王强,男,47岁,汉族,市民。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2015)元法执字第66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强账户的存款。现因申请人申请提取被执行人已冻结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强账户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占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志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