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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法执字第6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李志强申请执行王强、胡士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强,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法执字第660-1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强,男,60岁,汉族,市民。被执行人:王强,男,47岁,汉族,市民。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2015)元法执字第66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强账户的存款。现因申请人申请提取被执行人已冻结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强账户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占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志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