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执监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与淄博时信经贸有限公司、旦新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淄博时信经贸有限公司,旦新君,马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执监37号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负责人谭勇,行长。被执行人淄博时信经贸有限公司。原住所地:淄博高新区,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李思明,经理。被执行人旦新君。被执行人马福华。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与淄博时信经贸有限公司、旦新君、马福华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于2010年6月1日申请执行,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0)新执字第355号。为便于执行,且根据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的申请,将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新商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一案指定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新商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一案由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行。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十日内将有关卷宗材料移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洪胜审 判 员 卫雁冰代理审判员 邢 菲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