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初字第038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吴楠与蒙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楠,蒙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3810号原告吴楠,男,汉族,1990年6月5日出生。被告蒙立,女,汉族,1970年12月5日出生。原告吴楠诉被告蒙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0月2日8时,被告蒙立驾驶的豫N-×××××号小型轿车沿神火大道建业联盟新城门口时由西向东行驶至神火大道西侧非机动车道时与原告乘座胡泊驾驶的小刀牌电动两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住院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种损失3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状所提供的被告蒙立的地址有误,查无此人,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楠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侯贤领审判员 初 宁审判员 魏 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潘泳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