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27民初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坂、王振森与陈雪青、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余干支公司业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坂,王振森,陈雪青,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余干支公司业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127民初520号原告王坂女,女,汉族,195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小学文化,家住余干县。原告王振森,男,汉族,195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余干县。被告陈雪青,男,汉族,1984年2月26日出生,家住余干县。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余干支公司业务部,住所地:余干县玉亭镇环城北路345号,法定代表人洪胜,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坂女、王振森诉被告陈雪青、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余干支公司业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坂女、王振森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坂女、王振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王坂女、王振森负担。审判员 万胜凡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卢志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