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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1财保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黄国号、凌月千等与韦永生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国号,凌月千,韦永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1财保1号申请人黄国号,男,壮族。申请人凌月千,女,壮族。被申请人韦永生,男,壮族。申请人黄国号、凌月千以与被申请人韦永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为由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韦永生所有的车牌号为桂L×××××田野牌轻型普通货车进行财产保全,并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为11415141900231052905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财产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黄国号、凌月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韦永生所有的车牌号为桂L×××××田野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由广西驰程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田阳县修理厂保管。上述被查封的财产,期限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二年内。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财产保全费220元,由申请人黄国号、凌月千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金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吴春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