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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3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周山人与何保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山人,何保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3362号原告周山人。被告何保俊。原告周山人诉被告何保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山人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山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山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周山人承担。审 判 长  刘文锋人民陪审员  芦爱玲人民陪审员  黄晓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