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7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吴小华与武汉梅曼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小华,武汉梅曼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716号申请执行人:吴小华被执行人:武汉梅曼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吴小华与武汉梅曼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武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武劳仲东办调字(2015)第128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武汉梅曼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8037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卫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邹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