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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6民初10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保定市华信担保有限公司与高阳、郝春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华信担保有限公司,高阳,郝春红,赵永如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6民初1073号原告保定市华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南市区高保路2416号。法定代表人秦景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刚,公司诉讼业务经理。被告高阳,男,汉族,1982年5月26日出生,住唐县。被告郝春红,男,汉族,1979年2月26日出生,住曲唐县。被告赵永如,女,汉族,1984年11月20日出生,住曲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华信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阳、郝春红、赵永如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保定市华信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华信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市华信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08.5元,由原告保定市华信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维华代理审判员  齐 芳人民陪审员  吴星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白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