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2执9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崔素明与付兰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素明,付兰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2执949-1号申请执行人崔素明,男,1966年9月18日生,住东台市。被执行人付兰凤,女,1970年2月17日生,住盐城市。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崔素明与被执行人付兰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号作出(2015)亭兴民初字第0761号民事判决书,载明: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崔素明2000元;二、被告付兰凤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外赔偿原告崔素明1400元。上述所涉款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自行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付兰凤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付兰凤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自行交付原告)。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付兰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规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证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第26条第二款、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付兰凤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400元及逾期利息;或扣留、提取在其他单位的收入1400元及逾期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建彬审 判 员 孙 伟代理审判员 陶鹰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