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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民终1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宋尉与浏阳华通置业有限公司、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尉,浏阳华通置业有限公司,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终13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尉。上诉人(原审被告)浏阳华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荷花街道办事处唐家洲。法定代表人黎越常。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中路一段176号旺德府大厦11层。法定代表人雷慕为。上诉人宋尉、上诉人浏阳华通置业有限公司、上诉人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16)湘0181民初13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宋尉和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如因履行《承包协议》产生纠纷,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本案应由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管辖。浏阳华通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由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宋尉和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承包协议》虽约定了仲裁,但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如因履行《承包协议》产生纠纷,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双方达成了新的管辖协议,该约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本案工程所在地在湖南省浏阳市,故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16)湘0181民初137-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訸审判员 肖志红审判员 向 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袁 琦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