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02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李景芝与许春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景芝,许春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02执154号申请执行人李景芝。被执行人许春国。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执行李景芝申请许春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许春国共计给付申请人赔偿款110000元,余款及费用申请人李景芳自愿放弃,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白洮市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大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支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