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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02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李景芝与许春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景芝,许春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02执154号申请执行人李景芝。被执行人许春国。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执行李景芝申请许春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许春国共计给付申请人赔偿款110000元,余款及费用申请人李景芳自愿放弃,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白洮市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大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支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