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7民初1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孙顺桥与孙成高、李其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顺桥,孙成高,李其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1399号原告孙顺桥,居民。委托代理人闫奎伦,连云港市赣榆区欢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成高,居民。被告李其富,居民。原告孙顺桥与被告孙成高、李其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自愿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顺桥撤回对被告孙成高、李其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