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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执10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泗门支行、徐红红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泗门支行,徐红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107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泗门支行被执行人徐红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余泗商初字第0080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徐红红(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红红(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红红(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徐红红(证件号码:)在宁波农业银行的61×××81的存款人民币13948078.17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多廷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尚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