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22财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田利艳与耿占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利艳,耿占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财保19号申请人:田利艳,现住吉林省农安县。委托代理人:樊树国,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申请人:耿占斌,现住吉林省农安县。申请人田利艳因与耿占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日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耿占斌所有的×××号小型普通客车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我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耿占斌所有的×××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明旭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徐宁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