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2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郝洪柏与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卫亚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洪柏,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卫亚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465号原告:郝洪柏,男,1936年4月23日,住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郝杰,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卫亚支行,住所: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859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洪柏与被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卫亚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洪柏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洪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相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