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5民初26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杨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2667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李某某与杨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玉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 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