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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2民初9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西言、苏玉美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西言,苏玉美,杨西孝,李化芝,杨西乾,刘洪英,杨永,陈佃美,杨荣平,朱冬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2民初911号之一原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鲁中东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崔建强,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马连春,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杨西言。被告:苏玉美。系被告杨西言之妻。被告:杨西孝。被告:李化芝。系被告杨西孝之妻。被告:杨西乾。被告:刘洪英。系被告杨西乾之妻。被告:杨永。被告:陈佃美。系被告杨永之妻。被告:杨荣平。被告:朱冬梅。系被告杨荣平之妻。上列原、被告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了诉讼保全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杨西乾名下存款90000.00元,冻结杨荣平名下存款4000.00元。冻结期限自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1日。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亓民川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马玉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