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执字第1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李保昌与黄利聪、江清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保昌,黄利聪,江清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1389号申请执行人李保昌,男,195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被执行人黄利聪,男,199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被执行人江清梅,女,199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保昌与被执行人黄利聪、江清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靖县人民法院(2015)靖民初字第24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建通审判员 蔡小燕审判员 江 贺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甘雪芬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