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民四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广州市华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焕娣、余志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15民四初113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xx,余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民四初字第113号原告:广州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赖xx,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xx、李xx,系该司职员。被告:李xx,住广州市番禺区。被告:余xx,香港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xx、余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薇薇人民陪审员 李静文人民陪审员 吴健周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吴梓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