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民初3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蔡文文与饶书华、余井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文文,饶书华,余井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3221号原告:蔡文文,女。被告:饶书华,男。被告:余井铃,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文文诉被告饶书华、余井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蔡文文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文文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文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原告蔡文文负担。审判员 陈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陆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