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行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朱淼淼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淼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583行初69号起诉人朱淼淼,女,汉族,1976年11月26日生,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朱淼淼的行政起诉状以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被告,请求事项为:“1、判令被告向社会公布对昆山市花桥镇绿地国际家园E区住宅项目进行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和第三人的整改情况;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起诉人朱淼淼的诉讼请求不符合起诉的法定条件,其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审判的权限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朱淼淼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雪梅审判员 钱金兴审判员 高农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胡小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