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5执420之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俞为才与黄鹤、焦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为才,黄鹤,焦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执420之1号申请执行人俞为才,男,汉族,住无为县十里墩乡。被执行人黄鹤,男,汉族,住无为县无城镇。被执行人焦菲,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5)无民一初字第016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黄鹤、焦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鹤、焦菲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鹤、焦菲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196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XX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世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