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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执420之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俞为才与黄鹤、焦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为才,黄鹤,焦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执420之1号申请执行人俞为才,男,汉族,住无为县十里墩乡。被执行人黄鹤,男,汉族,住无为县无城镇。被执行人焦菲,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5)无民一初字第016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黄鹤、焦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鹤、焦菲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鹤、焦菲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196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XX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世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