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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00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柳某某与张某某、陈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某某,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601号申请执行人柳某某,男,195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6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柳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陈某某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某某、陈某某自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清风审判员  单明山审判员  赵 钦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杜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