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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5执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于国鹏与席巴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国鹏,席巴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5执9号申请执行人于国鹏,男,197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被执行人席巴根,男,年龄不详,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申请执行人于国鹏与被执行人席巴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奈曼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奈民初字第22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本案实际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奈曼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奈民初字第226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宝玉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高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