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2801民初7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张国庆与路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庆,路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01民初792号原告张国庆,男,回族,1982年10月1日出生,焉耆县人,干部,现住焉耆县。被告路星,男,汉族,1981年10月26出生,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庆诉被告路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国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退还原告张国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理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切曼古力·买买提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      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