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801民初7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张国庆与路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庆,路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01民初792号原告张国庆,男,回族,1982年10月1日出生,焉耆县人,干部,现住焉耆县。被告路星,男,汉族,1981年10月26出生,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庆诉被告路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国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退还原告张国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理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切曼古力·买买提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 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