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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异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潘培义与孙淑香、李丽丽、李杰变更请求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培义,李树旺,孙淑香,李丽丽,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异字第23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潘培义,男。被执行人:李树旺,男。第三人:孙淑香,女。第三人:李丽丽,女。第三人:李杰,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培义与被执行人李树旺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因被执行人李树旺去世,申请人要求变更其法定继承人孙淑香、李丽丽、李杰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以承担清偿义务。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以与被执行人的法定继承人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撤回变更本案被执行人的请求。本院认为,申请人潘培义撤回变更被执行人的请求,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潘培义撤回变更被执行人的请求。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永刚审判员  王元令审判员  纪法院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来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