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1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孔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512号原告:孔某,男,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委托代理人:郑勇,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志健,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女,汉族。原告孔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3月23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勇、被告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孔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孔某。因双方性格完全不合,原、被告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越来越无法沟通,已无法共同生活。为此,请求判令:1.准许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孔某归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被告梁某辩称,原、被告感情尚未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并有幼女需双方抚养教育,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原告称婚后双方性格完全不合不属实。事实上原、被告婚前已长时间一起居住,也曾一起出国旅行,双方在感情稳定、相互了解的基础上才结婚,虽然婚后偶尔因生活琐事产生口角,但夫妻过日子发生口角在所难免,不能因为生活中的一些口角就离婚。第二,原、被告恋爱交往期间,原告长达近一年时间每天到被告父母家吃饭,被告父母把被原告当作自己亲人对待,相处和睦。婚后,原告及其父母多次有困难求助于被告及被告父母,被告均尽心尽力帮忙,完全视原告及其父母为亲人。第三,原告提出离婚的真正原因是亲属的怂恿。被告亲属制造出来的是非和不实造成原、被告口角,完全可以协调解决,夫妻一起生活应相互理解和包容。第四,原、被告的女儿才几个月大,非常需要一个完整的家庭呵护。而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或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请求法院从保护妇女、婴儿的健康的角度出发,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举证如下:1.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人口查询信息(原件,各1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结婚证、出生证(原件,1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孔某。被告举证如下:3.2014-2015年的照片(原件,11张),证明原、被告在相互了解下才结婚。4.银行卡刷卡记录(打印件,1份),证明原告借用被告的信用卡在网上购物购买手表。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是双方在结婚前、后所拍摄,多数是婚前拍摄;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当时是原告的卡用不了,被告主动提出让原告使用的,后来原告提出把钱还给被告,被告说不用。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对证据1至4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本院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年初相识、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孔某。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本院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原告孔某为中国澳门居民,故本案属于涉澳民事案件,在诉讼程序方面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涉外编的有关规定。被告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律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本案中,被告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起诉离婚,距被告分娩不足一年,故原告的起诉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应予以驳回。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孔某的起诉。因本案驳回原告的起诉,故原告无需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对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300元,在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并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原告孔某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梁某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姚淑玲人民陪审员 张 松人民陪审员 侯朝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安昭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