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23民初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陈应林与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梁春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应林,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梁春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23民初449号原告陈应林,男,汉族,广东省广宁县人。住址:广东省。身份证号码:×××0435.委托代理人郭春仪,湖南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告梁春花,女,汉族,广东省广宁县人五一社区居委会大坪岗村人。身份证号码:×××044X。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应林诉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梁春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应林于二○一六年四月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应林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四十五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应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46元,减半收取为1773元,原告陈应林负担。本院准予免交。审判员 陈钰修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雷 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