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17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赵某戊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赵某戊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775号原告吴某某,女,192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谷庆宾,出山镇法律援助受理点工作人员。被告赵某甲,男,成年人,汉族。被告赵某乙,男,成年人,汉族。被告赵某丙,男,成年人,汉族。被告赵某丁,女,成年人,汉族。被告赵某戊,女,成年人,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赵某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6年4月1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翠红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罗静涵人民陪审员 李亚辉人民陪审员 刘中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