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2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柯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2594号原告柯某。被告方某。原告柯某与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柯某诉称,我与被告方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因信仰和价值观不同,没有共同语言,没有夫妻共同生活,故我诉来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方某未答辩,也未到庭应诉。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5年7月初,被告方某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同年7月27日,原告诉来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未举出证据证实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柯某与被告方某离婚。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柯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团城山支行,户名: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18。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向学文人民陪审员 张玉枝人民陪审员 罗国营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邓伊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