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02民初5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8-03-09
案件名称
天津尚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廊坊市安次区东沽港食尚品农家院、王文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尚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廊坊市安次区东沽港食尚品农家院,王文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2民初533号原告天津尚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外环路西院别墅E-8栋。法定代表人杨宁,经理。被告廊坊市安次区东沽港食尚品农家院,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东沽港镇第三街村。经营者张利。被告王文冲,男,1984年8月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尚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廊坊市安次区东沽港食尚品农家院、王文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彭德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徐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