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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扎执字第009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刘振江与被执行人魏色音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振江,魏色音吉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扎执字第00904号申请执行人刘振江,男,住所扎赉特旗。被执行人魏色音吉雅,地址扎赉特旗。申请执行人刘振江与被执行人魏色音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扎赉特旗人民法院于二零一五年一月八日作出的(2015)扎民初字第018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被告魏色音吉自判决书生效5日内应给付原告土地承包款37.500.00元,现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双方达成协议后被执行人未按此协议约定的时间履行给付义务,并外出打工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住址及可共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年扎执字第0090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宝泉审判员  赵锦涛审判员  张天罡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