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4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蓝某与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某,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4民初180号原告:蓝某。被告:樊某。委托代理人:何秉旺,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蓝某与被告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蓝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蓝某以该案还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蓝某负担。审判员 陆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潘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