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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4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蓝某与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某,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4民初180号原告:蓝某。被告:樊某。委托代理人:何秉旺,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蓝某与被告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蓝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蓝某以该案还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蓝某负担。审判员  陆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潘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