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7民初10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尚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7民初1005号原告尚某,女,198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农民,住襄阳市襄州区。被告孟某,男,198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农民,住襄阳市襄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五条笫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某撤回对被告孟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尚某负担。审判员 曹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周发明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