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1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丁某与马某甲、马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228号原告:丁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江涛,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甲,居民。被告:马某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马某甲、马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代理 审 判员 夏裕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代) 周雅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