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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2民初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光强与孟肖绚、郭惠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强,孟肖绚,郭惠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2民初383号原告:王光强,男,汉族。被告:孟肖绚,女,汉族。被告:郭惠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光强与被告孟肖绚、郭惠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6年4月1日原告王光强以被告已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光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光强负担。审判员  陈翠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俞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