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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02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宋妮与曹冲、伍杏、曹忠良、蔡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妮,曹冲,伍杏,曹忠良,蔡艳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2民初346号原告宋妮,女,1985年6月4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告曹冲,男,199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告伍杏,女,199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告曹忠良,男,196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被告蔡艳平,女,197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妮诉被告曹冲、伍杏、曹忠良、蔡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妮未按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预交诉讼费,也未提交司法求助申请。��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蔡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梁媚本案相关法律条文《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