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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执字第9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赵淑媛与胡俊阁、隋淑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淑媛,胡俊阁,隋淑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916号申请执行人:赵淑媛,女,1956年4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胡俊阁,男,195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隋淑文,女,194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赵淑媛与胡俊阁、隋淑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梨民一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海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