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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民申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陈丽芬与刘伍离婚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丽芬,刘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民申1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丽芬,女,汉族,1973年3月24日出生,住长春市二道区。委托代理人:林兴茂,长春市清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伍,男,汉族,1972年5月2日出生,住长春市二道区。委托代理人:佟伟华,吉林宇中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陈丽芬因与被申请人刘伍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民二终字第6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丽芬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陈丽芬与刘伍共同出资购买了六套车库,陈丽芬出资50万元,同时替刘伍偿还贷款152618.34元。2012年5月21日复婚后,陈丽芬和刘伍又共同出资在车库上修建二层楼房。因此,双方离婚时,应当对这些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原审判决认定上述财产属于刘伍个人所有,与事实不符。2.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刘伍起诉离婚的真正理由是刘伍有婚外情,在与陈丽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保持男女关系,对婚姻关系的破裂应当负主要责任。根据刘伍2012年6月13日书写的《保证书》,刘伍应当“净身出户”,同时,刘伍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对陈丽芬给予赔偿。3.一审审理程序违法。陈丽芬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向一审法院提交申请,要求调取刘伍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贷款时提交的二道区润达汽车修配厂的资产负债表,证明该修配厂的利润情况,但一审法院无法定理由未给调取,违反法定程序。同时,陈丽芬在一审开庭后,向一审法院邮寄了刘伍婚外情的相关证据,但一审法院不予质证,也不予采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请求再审此案并改判。刘伍称,原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二审判决,驳回陈丽芬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1.关于陈丽芬要求分割涉案六间车库以及其主张替刘伍偿还贷款152618.34元是否属本案审理范围的问题。2011年,刘伍购得位于长春市二道区滨河小区东三区319-1栋的六间车库,并于2011年9月23日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此时,刘伍与陈丽芬已经离婚,不论刘伍购买该六间车库时陈丽芬是否出资,该六间车库并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故陈丽芬在此次离婚诉讼中要求分割该六间车库,超出了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权力范围。且在一审过程中,陈丽芬并未提出分割车库的主张,二审庭审中,合议庭已经向陈丽芬释明,陈丽芬又以此作为再审申请事由,超出了其一审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范围,本院不予支持。陈丽芬主张2011年6月3日其替刘伍偿还银行贷款152618.34元,因此时陈丽芬与刘伍已经离婚,故不论陈丽芬的此项主张是否属实,均不应在此案中予以处理。如陈丽芬有足够证据证明其在刘伍购买六间车库过程中有投入,以及其替刘伍偿还银行贷款,其可另案主张权利。陈丽芬提出复婚后,与刘伍共同在车库上修建了二层楼房,要求予以分割,因陈丽芬并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该房屋的修建时间,无法认定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且陈丽芬的此项主张亦超出了其一审主张分割的财产范围,二审审理中合议庭已经依法告知其超一审请求的事实,故二审对陈丽芬的此项请求未予审理并无错误。2.关于刘伍是否应当“净身出户”以及对陈丽芬给予赔偿的问题。陈丽芬主张其与刘伍离婚的真正原因是刘伍有婚外情,并提供《保证书》一份。根据该《保证书》载明的内容,如果刘伍与案外人刘某产生感情影响家庭生活,刘伍“自愿净身出户”。但在一审法院明确告知陈丽芬应当提交相应证据的情况下,陈丽芬举证不能,未能提供刘某存有婚外情的确实证据,亦未在原审过程中提出要求刘伍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故原审判决对陈丽芬要求刘伍“净身出户”的请求以及要求刘伍对其进行赔偿的主张未予支持,适用法律并无错误。3.关于一审法院对陈丽芬调取证据的申请未予准许是否违法的问题。陈丽芬与刘伍2010年7月13日离婚,2012年5月21日复婚,陈丽芬要求一审法院调取刘伍于2012年1月10日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借款时提供的二道区润达汽车修配厂的利润情况,但该时间段二人并未复婚,该资产负债表无法证明二人复婚后二道区润达汽车修配厂的盈利情况,故一审法院未予调取并无不当。同时陈丽芬主张其向一审法院邮寄了刘伍婚外情的直接证据,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邮寄证据的事实,一审卷宗亦未有相关事实的记载,故对陈丽芬的该项事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陈丽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丽芬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林丽艳代理审判员  岳 航代理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吕昆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