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3执3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王东与绵阳市润鑫投资理财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绵阳市润鑫投资理财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303—1号申请执行人王东,男,汉族,生于1975年,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绵阳市润鑫投资理财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本院受理王东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313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绵阳市润鑫投资理财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现已未经营,法定代表人扬扬因刑事犯罪在押,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红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海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