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1民初10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耿某与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1民初1034号原告耿某,女,被告牛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诉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耿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耿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耿某负担。审判员 翟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高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