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621民初10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耿某与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1民初1034号原告耿某,女,被告牛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诉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耿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耿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耿某负担。审判员  翟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高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