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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衡水静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彭华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静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彭华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384号原告:衡水静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开发区万顺街199号。法定代表人:张秀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磊,河北衡水公正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华强。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静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彭华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水静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彭华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静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彭华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少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