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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刑更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张勇超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刑更393号罪犯张勇超,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1日作出(2012)甬余刑初字第19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勇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宁波市黄湖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张勇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勇超单独或伙同他人盗窃企业财物,数额巨大。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2013年度表扬,获2014年度记功,获2015年度记功。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勇超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单独或伙同他人盗窃企业财物,数额巨大,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故扣减执行机关对该犯报请的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勇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22日起至2016年6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宏亮审 判 员 王敬海审 判 员 曾娇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张文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