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1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302号原告夏琰与被告舒小芬、建德市金通科贸有限公司、建德市三河加油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兰溪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5)金兰商初字第17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夏琰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舒小芬、建德市金通科贸有限公司、建德市三河加油站至今尚欠借款本金250000元、利息(按判决书规定计算)、诉讼费2731.5元、执行费365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302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永忠审 判 员 陈建生审 判 员 林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王旭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