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民初20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朱和一与南京智恒数码商丘维修部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和一,南京智恒数码商丘维修部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2024号原告朱和一,男,198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南京智恒数码商丘维修部。本院于2016年3月8日受理原告朱和一诉被告南京智恒数码商丘维修部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和一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和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和一承担。审判员 戴彦欣审判员 尹德勇审判员 蔡文卿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孔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