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4民初2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贾明荣与方文英、方耀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明荣,方文英,方耀光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4民初2144号原告贾明荣,男,1957年3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任金生,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孔德明,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文英,女,1956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方耀光,男,1954年4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明荣诉被告方文英、方耀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明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蔡重洲代理审判员 李 理人民陪审员 赵倩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毛 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