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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4民初2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贾明荣与方文英、方耀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明荣,方文英,方耀光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4民初2144号原告贾明荣,男,1957年3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任金生,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孔德明,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文英,女,1956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方耀光,男,1954年4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明荣诉被告方文英、方耀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明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蔡重洲代理审判员  李 理人民陪审员  赵倩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毛 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